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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工伤职工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维权

    2020-03-02 阅读次数: 956

          现在有些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在发生工伤后不愿意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这个时候,劳动者该怎么办呢?接下来小编为你介绍。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是一种政府行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下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无论何种所有制性质、无论规模大小,都应参加工伤保险;

      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此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服务的办法另行制订。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各项生活保障待遇等,生活保障待遇包括一次性待遇和长期待遇,从而解决职工工伤后的医疗救治和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

      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工伤可能影响单位将来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或受到相关单位的处罚,有些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或是发生工伤后不愿意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这个时候,劳动者该怎么办呢?

      工伤职工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维权?

      一、劳动仲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二、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受理决定或认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三、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受理决定或认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工伤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自收到诉讼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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