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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费用标准是什么

    2021-12-09 阅读次数: 1032

    原则之上,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失业保险时,应在参保后根据其灵活就业12个月的平均收入申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单位费率和个人费率之和)缴纳失业保险费。此后,应在每年7月要报告一次付款基数,今年7月至次年6月按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之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收入高于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之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申报。

    首次参保时灵活就业不足十二个月的,缴费基数按实际就业月平均收入申报。停止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重新参保的,参照首次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暂停和重新参保是在同一个社会保险年度,不得重新申报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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