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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1-26 阅读次数: 2777

      关于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落实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有关精神,适应就业方式多样化和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年龄在16周岁以上,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我省户籍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本人自愿,可以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符合上述条件人员持本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在户籍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

        三、参保人员可按月、按季或按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缴费确有困难的,缴费基数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由本人自主申报确定。

        四、参保人员不得以个体身份往前追溯补缴养老保险费。

        五、参保人员同一时间段不得同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复参保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有关规定处理。

        六、女性参保人员退休年龄按《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满15年的,可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有关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按照人社部发〔2014〕17号文规定,将养老保险关系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八、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皖政 〔2006〕59号)有关规定计发。

        九、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26号)规定办理。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月起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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