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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人员需一次性缴纳医疗救助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需要注意等待期

    2014-12-19 阅读次数: 2945

      日前,市人社局下文,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退休人员缴纳医疗救助保险费做出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1.用人单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单位一次性缴纳20年的医疗救助保险费。2011年7月前已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人员,由单位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医疗救助保险费。

        2.灵活就业人员医疗救助保险费由个人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个人一次性缴纳20年的医疗救助保险费。2011年7月前已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由个人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医疗救助保险费。

        3.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医疗救助保险费纳入医疗救助基金统筹管理,死亡时不予结算退还或补征。

        4.欠缴医疗救助保险费人员停止享受医疗救助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补齐医疗救助保险费后,方可享受,已经结算的费用不予补报。

        5.灵活就业人员(指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失业职工和自由职业者)从未参加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在其参保缴费后,需等待六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6.灵活就业人员曾经参加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若其申报年月与上一次缴费最后的年月(指前期缴费最后一个月的缴费记录)相差不超过六个月且补齐中断缴费,在缴费到款后即恢复医保待遇,否则,需等待六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7.灵活就业人员在申报缴费后,超过六个月未去缴费的,需至个体参保代理点重新申报城镇职工医保缴费,缴费到款后需等待六个月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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