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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2018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消息

    2018-07-20 阅读次数: 3103

    日前,记者从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金中心”)获悉,为保证我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进一步规范改进提取政策,本月起对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政策进行调整。
      
      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再提供《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要件和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缴存职工本人前往省资金中心办理提取业务的,《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信息登记表(试行)》由缴存职工现场填写;如存在特殊原因需要代办提取的,提前登录省资金中心官网下载该表,须由提取职工本人填写表格“职工信息”和“收款信息”栏,并在“职工本人签字”处签字、留存本人“手机号码”后,代办人携带此表及相关要件代理提取业务。
      
      调整“异地购房提取”政策
      
      将原“异地购房是指职工在兰州地区以外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调整为“异地购房是指职工在兰州地区以外的户籍地或缴存地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异地购房提取时,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只有在户籍所在地或缴存地购买住房才可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异地户籍地购买住房的还需提供购房人的户籍证明,异地缴存地购买住房的还需提供购房人的异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同时,取消《异地购房行为承话书》,缴存职工办理异地购房提取时,不再填写该承诺书。
      
      调整“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政策
      
      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异地自住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办理了异地贷款)本息的,只限于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办理了异地户籍或缴存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可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偿还异地户籍地自住住房贷款提取的还需提供借款人户籍证明,偿还异地缴存地自住住房贷款提取的还需提供借款人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市自住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按原有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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