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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运营和管理

2022-09-22 阅读次数: 1874

近日,天津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出台《天津市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运营和管理,进一步增强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积极性,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办法》明确,实施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设施包括:各级政府作为出资主体兴建、改扩建或购置并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养老服务设施;各级政府以土地、房产作为投资,吸引社会资本建设,约定期满后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政府所有的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套建设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公办养老机构。

《办法》提出,市级民政部门统筹指导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工作,加强政策支持,明确工作流程,制定合同范本。区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建民营工作的组织实施。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要坚持兜底保障功能,原则上不鼓励豪华型、高档次。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坚持公益属性,在满足有意愿的特困人员中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等提供服务。区级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的委托方和监管方。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的中标(受委托)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为运营方。委托方(监管方)应每年对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设施使用情况、国有资产风险情况、运营情况、兜底保障人员床位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运营方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等责任。

《办法》还就违约和退出机制作出规定,提出区民政局应建立考核制度和退出机制。对具有养老服务评估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违规套取、使用、挪用财政补贴资金等情形的,委托方(监管方)有权责令运营方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未按要求整改的,应当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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