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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发现合同解除前已经怀孕,能否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022-10-31 阅读次数: 808

    张某在某公司工作以来,表现出能力不足,多次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离职10天后,张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三个月了,于是向公司表示,因其怀孕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但公司认为,张某既然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就有权解除合同,而且解除决定做出之前,张某未告知其怀孕。张某不服,提起仲裁,请求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首先,法律对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十分严格,即除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以任何其其他理由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都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不能胜任工作不属于《劳动合同 》第39条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便单位经过给员工调岗和做出两次不胜任工作的考核,也不能依《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与“三期”女职工除劳动合同。其次,因为孕期的起点是可根据医学予以确定的,因此无论何时发现,在该时间点之后,女职工既视为进入孕期。应享受孕期女职工应享受的待遇。此时女职工可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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