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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解读

    2023-07-13 阅读次数: 12370

    完善养老服务设施配套

    原文:住宅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解读:养老服务设施是养老服务发展的基础。鉴于安徽省“十四五”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已经明确已建成住宅区基本补齐养老服务设施的时间要求,《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期限配置养老服务设施。《条例》不仅明确住宅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应按“四同步”原则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时规定,已建成住宅区没有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期限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

    支持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原文: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根据老年人的需求,提供生活起居、卫生护理、康复辅助、环境清洁、助餐、助浴、助行、助医等上门服务。

    解读:当前老年人多数选择居家养老,为积极破解老年人居家养老难题,安徽省支持家庭发挥养老功能。《条例》不仅对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提供上门服务提出明确要求,同时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向家庭延伸,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为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医疗服务。鼓励、支持养老机构中的护理人员为农村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护理服务,对其家庭成员进行护理指导。

    基层人民政府实施定期探访

    原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高龄、空巢、独居、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实施定期探访,提供精神慰藉、安全防护等关爱服务。

    解读:2021年安徽省60岁及以上人口为1146万人,占常住人口18.75%,预计到2030年将达到1870万人。人口老龄化速度持续加快,高龄、失能、独居、留守等老年群体不断增多。建立对这个群体的定期探访关爱机制,是强化社会专业化服务和养老服务的重要方面。《条例》明确乡镇(街道)应当对高龄、空巢等老年人实施定期探访和关爱,同时还规定探访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等方式进行。

    完善社区养老服务网络

    原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

    解读:为满足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多元化需求,加快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安徽省于2018年启动了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行动。“三级中心”即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站,各自有不同的职能定位。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主要承担行业监管、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培育等职能,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主要承担辖区养老服务资源整合链接等职能,社区(村)养老服务站直接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就餐、康复等服务。通过引进专业养老机构、企业运营“三级中心”,实现养老服务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匹配。《条例》不仅对相关内容进行规定,还明确支持专业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企业等开展社区养老服务等。

    实施老年助餐服务

    原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站、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等,通过新建、改建、整合等方式,建设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合作共建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运营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

    解读:为有效解决空巢、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做饭不安全、吃饭不方便、做一次吃几顿不健康的问题,经过深入调研,安徽省组织实施老年助餐服务暖民心行动。截至9月底,建成城乡社区老年食堂(助餐点)6228个,服务老年人超450万人次,建成村级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854个。《条例》从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运营主体、餐饮质量等方面对“老年助餐行动方案”予以细化落实。

    支持互助养老模式发展

    原文:鼓励、支持发展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互助养老服务模式,提倡低龄健康老年人帮助高龄、空巢、独居、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

    解读: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逐步加快,农村养老供需不匹配是制约农村养老发展的关键所在。一些地方探索低龄老人照护高龄、空巢等老年人的互助养老模式,日益成为养老服务的重要途径。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明确支持互助式养老模式发展。《条例》明确支持互助养老服务模式发展,同时鼓励探索建立互助性养老服务时间储蓄、兑换等激励回馈机制。

    建立老年人入院评估制度

    原文: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解读: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是为了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的需求,为老年人能力评估提供统一、规范和可操作的评估工具,科学划分老年人能力等级,作为政府制定养老政策,以及为老年人提供适宜养老服务的依据。对老年人进行生理、精神生活状况等综合评估,有助于实现养老机构对老年人的精准照护。《条例》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老年人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划分风险等级,建立服务安全风险防范机制。

    支持医养结合发展

    原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入驻养老机构,方便老年人获取医疗服务。

    解读:人口老龄化及其所伴随的健康问题对现行养老和医疗体系带来严峻的挑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养老服务设施与医疗卫生设施的布局,将两者同址或者邻近设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入驻养老机构,方便老年人获取医疗服务。推动建立相关机构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规范转换机制。同时,《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利用本地资源引进康养产业市场主体,开发健康养老、旅游养老、生态疗养、中医保健等地方特色品牌康养项目。

    支持医护人员到养老机构开展健康服务

    原文:养老机构有医疗资质的医护从业人员,在职称评定、专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解读:医养结合是做好老年人照护工作的重要环节。给老年人配备有全科经验的医护团队,能够做好慢性病管理、疾病预防、疾病康复、养生保健等服务,为老年人的健康筑起“保护墙”。但目前在养老机构工作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科研教育等方面并不能与在公立医疗机构工作的医护人员享有同等待遇。为了解决影响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突出问题,《条例》不仅明确支持执业医师、护士到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机构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到养老机构开展健康服务,还对在养老机构有医疗资质的医护从业人员,在职称评定、专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予以保障。

    支持智慧养老服务

    原文:鼓励县(市、区)依托省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立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对接餐饮、家政、健康等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解读:随着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智能产品及服务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养老服务。《条例》明确要在全省推行智慧养老服务。省民政部门将组织建设省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鼓励县(市、区)依托省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立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对接餐饮、家政、健康等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建立远程居家照护服务系统,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医、助急等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智能化升级改造,配置健康管理、人身安全监护、家用电器监控、楼寓对讲和应急响应等智能设施。

    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原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引进、激励评价机制。

    解读:目前,安徽省养老服务业从业人员不足2.8万人,人才总量和质量与庞大的养老服务需求不匹配。《条例》因此明确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引进、激励评价机制。支持将养老护理员等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支持职业院校等建设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在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教学实习基地。同时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的,给予入职补贴;对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按照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

    支持给予职工护理假

    原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职工年满六十周岁的父母或者赡养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所在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给予职工护理假。

    解读:对“上班族”而言,常常面临“一边是工作,一边是父母”的矛盾。为缓解子女尤其是独生子女扶养老人的压力,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多地立法提出“子女护理假”。安徽省在《条例》中也予以明确支持,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职工年满六十周岁的父母或者赡养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所在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给予职工护理假。职工是独生子女的,每年护理假累计二十日;职工是非独生子女的,每年护理假累计七日。职工在护理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

    原文:养老机构预收的服务费按照规定缴入存管专用账户。

    解读:近年来,部分养老机构采取会员卡、预付费等方式收取大额费用,带来非法集资风险,危害老年人财产和生命安全。安徽省各地已采取相关措施加强对养老机构收费等监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预收服务费的规范管理,依法查处涉嫌借养老服务名义实施非法集资、虚假宣传、诈骗等违法行为。养老机构预收的服务费按照规定缴入存管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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