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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假提前上班,要付双倍工资吗?

    2024-01-04 阅读次数: 697

      在实际工作中,关于休产假的起始和终止时间,很多企业并不是严格遵循产前和产后假期天数来执行。

      部分女性员工认为还未到临产期,自己还能够继续上班,往往都是坚持到临产前几天才开始休产假;部分女性员工因身体原因想要提前一个月休产假。

      那么:

      标准的产假到底应该怎么休呢?

      怀孕女员工可以提前休产假吗?

      产假期间提前上班,要付双倍工资吗?

      女员工未婚怀孕可以休产假吗?

      .....

      今天给大家一一解答,欢迎大家收藏转发~

      标准的产假到底应该怎么休?

      先来明确一下,女职工怀孕后的假期有哪些?

      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一、单位必须批准的假

      产假:产假的天数是98天+各地奖励天数。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前检查假: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关于产前假的规定每个地区有所不同。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十条: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哺乳假: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拓展: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劳险字〔1988〕2号《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院证明,给予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时,给予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的按正常产休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所以,如果女员工流产也能享受产假并可以按规定申报生育津贴。

      产假可以提前多久休?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其中对产前15天开始休产假的规定不是硬性的,女职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调整,而这也是符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的立法精神。

      如果怀孕女员工确实因身体不适要求提前休产假,单位一般而言应该予以允许其提前休产假,而非机械教条的套所谓只能提前十五天休假的规定。

      其中部分地区也有明确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对产前假工资待遇都有规定:

      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如果女员工因为身体原因需要请保胎假,单位也应该批准。

      原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2〕2号):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即怀孕女职工在休保胎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所以只要员工可以向公司提交医院诊断证明,能够证明其身体状况不适合继续工作,且履行了请假手续,那么就可以提前休产假。

      不过需要注意,产假总天数一共就那么多(具体产假天数每个地区规定是不一样的),如果员工提前享受了,意味着须提前结束。

      当然,产假结束后如需要继续休息也可以在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下申请年假、事假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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