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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2024-10-23 阅读次数: 334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问题,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放宽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条件

1.取消以个人名义在本市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半年的条件限制。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

2.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标准。取消月缴存基数参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调整为在当年度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行选择缴存基数,开户时自主申报,每年可调整一次。

3.推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补贴。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及以上的,每人可获得一次性缴存补贴120元。补贴资金从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二、进一步加大购房和租房提取支持力度

1.阶段性扩大购房提取范围。2026年12月31日(含)前购买合肥市自住住房的,在本人及配偶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基础上,支持双方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大于实际已支付的购房款。

2.推进租房提取按月划转。缴存人在与中心签约的住房租赁机构租房后,可申请按实际已支付房租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

三、进一步优化贷款政策

提高缴存保底余额、缴存时间倍数计算标准。计算贷款可贷额度时账户缴存余额由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提高至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计算。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内(含1年)、超过1年且在2年以内(含2年)的,缴存时间倍数分别由原来的10倍、15倍统一为15倍;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2年,缴存时间倍数为20倍。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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