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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丽江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调整消息

2018-08-02 阅读次数: 3600

各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放管服”工作要求,不断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水平,防范及降低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风险,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互联互通,推动“互联网+”服务,根据丽江实际,提出优化办事流程,简化提取手续,精简提取材料,进一步提高公积金管理效能和业务审核准确性的工作措施,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丽江市行政区域内租房的;
  
  (四)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支付物业费的;
  
  (九)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自住住房的
  
  申请人及其配偶所购房屋类型为商品住房的,具体指新建商品住房、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
  
  (1)办理新建商品住房提取的缴存职工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银行储蓄卡、购房合同(含《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房屋产权权属证书、首付款发票或收据、配偶有效身份证和结婚证。
  
  (2)办理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提取的缴存职工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银行储蓄卡、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权属证书、契税发票、配偶有效身份证和结婚证。
  
  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价总额(二手房房价总额以契税发票为准)。
  
  提取24个月后可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在丽江市行政区域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住房属于城镇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银行储蓄卡、配偶有效身份证和结婚证、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权属证书;建造住房的还需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住房属于乡镇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银行储蓄卡、配偶有效身份证和结婚证、乡(镇)政府及乡(镇)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证明或规划部门开具的《乡(村)镇建设许可证》,同时提供房屋产权权属证书、《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
  
  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投资总额。
  
  提取24个月后可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上述购房类提取业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购房、建造、翻建、大修类型中涉及房屋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累计现金提取金额不超过房价总额(投资总额)减去公积金贷款金额。若在办理该类提取业务时存在贷款逾期记录的则不予办理。
  
  二是不符合规划建设规定的房屋和购买非自住住房(如商铺用房、写字楼、车位、车库等)以及房屋装修,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是属于职工婚前财产的,在婚后夫妻双方可携本人有效身份证、结婚证申请关联,关联后可按上述流程办理提取。
  
  四是属于职工婚后财产的,双方离婚,非房屋产权拥有人可携本人有效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申请取消关联。
  
  五是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有多套住房的,由缴存职工确定其中一套住房进行提取,办有公积金贷款的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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