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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州市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通知

    2015-09-08 阅读次数: 2961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201553号)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要求,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新印制的《就业创业证》重点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现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向城乡劳动者发放,不再统一更换。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就业创业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领;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就业创业地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

    城乡劳动者均可持相关材料向户籍地、常住地或就业创业地的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或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劳动者暂没有领取纸质《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需求的,先在安徽省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编号,人社部门凭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编号调取信息,按照规定落实政策。劳动者确有需要的,可凭身份证,在全省范围内就近免费领取,由发证机构加盖发放专用章和钢印。

    城乡劳动者遗失《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确需纸质证件的,可凭登报挂失公告和身份证,在全省范围内就近免费补办《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由补发机构加盖发放专用章和钢印。

    二、规范失业登记服务

    各地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三、落实登记失业人员公平待遇

    各地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保障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并有针对性地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对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要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贷款及财政贴息等就业创业政策。各地统筹考虑本地区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报经设区的市政府同意后,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将符合条件的失业登记城镇常住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保障其享受与本地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就业援助政策。同时,要把帮扶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措施、过程全面、详细录入安徽省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

    四、进一步优化就业失业登记程序

    各地要充分利用安徽省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按照“操作程序便捷高效、登记信息完整准确、数据标准统一规范”的要求,简化登记程序,取消重复和不必要的表格、单据等填写内容和证明材料,凡信息系统已经记录的证件、资料等(除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外),可不再要求提供,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提供便利。

    五、建立业务协同和数据比对机制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就业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不断创新和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实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劳动用工备案的,以及劳动者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相关信息经确认后纳入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各地要以实名制就业数据为基础,做好与就业失业统计报表数据的比对分析工作(为保持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的,在统计上继续按照现行制度执行),及时查找相同指标数据不一致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为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支持宏观决策奠定扎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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