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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解读

2018-11-23 阅读次数: 1324

近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那么,这个政策的出台背景是什么?政策适用范围有哪些?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日前结合文件,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作了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包括由国家统筹、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的基本养老保险,也就是“第一支柱”;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投保、共同负担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也就是“第二支柱”;以及主要由个人负担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也就是“第三支柱”。基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起步时间等因素,各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发展情况不一,第二、三支柱发展相对较慢。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制发的《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在调动个人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应对我国老龄化社会趋势、提高全民养老保障水平等方面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试点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政策基本思路
  
  试点政策采取递延纳税模式,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积累、领取3个环节作了税收优惠规定,即试点地区纳税人通过商业养老账户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养老保险,在缴费环节缴费支出可按照一定标准税前扣除,直接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在积累环节对投资收益暂不征税,直接增加个人收益;在领取环节,可享受低税率优惠。
  
  具体方式是
  
  在缴费环节,纳税人购买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时,其缴费支出可以按照一定额度给予扣除,这样直接减少了个人当期应纳税额,减税效果立竿见影。
  
  在积累环节,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由专业的保险公司运营,投资收益稳健,账户权益长期增值。试点政策对这一阶段的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直接增加了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账户的收益。
  
  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收入时,按照“其他所得”计税,对其中25%的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减按10%的比例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最后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仅为7.5%,大大低于该项目所对应的20%法定税率。之所以这样设计税率,一方面是通过低税率鼓励人民群众积极通过商业养老保险方式提高自己的养老保障水平,另一方面是考虑到参保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或者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领取环节的税率要考虑这几个所得项目的税率水平,同时适当降低,体现税收政策的照顾。
  
  (二)什么是个人商业养老账户和符合条件的商业养老保险?
  
  政策规定,试点地区纳税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即可享受试点政策。其中: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是由纳税人指定的、用于归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缴费、收益以及资金领取等的商业银行个人专用账户。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保险产品是为满足参保人对养老账户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的管理要求,由保险公司按照“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原则开发设计出来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这些保险产品采取名录方式管理,具体产品指引将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届时,纳税人可参考指引购买相关养老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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