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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领每月600元病残津贴

2019-03-25 阅读次数: 1122

本报讯(记者肖梦琪)3月11日,记者从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我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病残津贴工作进入实施阶段。

  日前,我区下发了《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病残津贴制度。

  参保人员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或社保经办机构受理了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参保人员是否享受病残津贴的决定,并告知参保人员。

  对批准享受病残津贴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向申请人本人、单位或其监护人(代理人)一次性告知有关病残津贴管理、发放、复查、认证、停发等具体事项和要求。

  申领条件

  依法参加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在未达到退休条件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并经地级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领取病残津贴。

  发放初始标准

  缴费年限满15年的,每月计发600元;在此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再加发10元;缴费年限满25年及以上的,均按25年计算。

  申领地点

  原则上,企业(单位)职工或人事档案托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档案托管单位就近到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办理申领病残津贴手续。

  个体参保人员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或委托人)到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办理申领病残津贴手续。

  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到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病残津贴手续。

  申领流程

  申领病残津贴时,需要提供申领人本人身份证、社保卡、手机号码,如果是监护人(或委托人)办理,除须持申领者本人的身份证外,还应出示书面委托书和监护人(或委托人的)身份证。

  地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相关法规政策,对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公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申领人视同缴费年限等人事档案信息记载不清楚的,要出具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人社部门对参保人员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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