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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部门公布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进口税收政策

      2021-05-06 阅读次数: 530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9日公布《关于“十四五”期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相关税收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植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种植园进口的用于科研、育种、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以及军队、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军警用工作犬、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商品清单》由林草局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印发,并适时动态调整。

      申请免税进口野生动植物种源的单位,应向林草局提出申请,林草局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进口单位名单后,由林草局函告海关总署(需注明批次),抄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取得免税资格的进口单位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的减免税手续。

      进口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相关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通知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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