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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一定要按时发工资吗?

    2022-07-28 阅读次数: 950

    2010年2月3日,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处,并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至2011年2月2日,月工资标准为1700元。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月工资标准为3800元。2021年7月至9月,用人单位因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为了稳定员工队伍,用人单位于2021年8月23日征得公司工会同意延期支付工资后,由各部门召开会议向员工解释说明情况。 包括劳动者在内的全体员工未正常发放工资。2021年10月24日,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此后,劳动者未再到用人单位处上班。 请问公司需要给付赔偿吗?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其实用人单位不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支付工资临时性的变更,因为疫情原因公司的工作量不饱满,资金周转困难,经过公司向公司工会提请报告,请求延期支付工资,工会征求员工意见,工会同意由于疫情不可抗力的原因延期发放工资的请求给予回复,公司延期发放工资履行了向工会商请。 

    本案中,用人单位因疫情原因,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用人单位在预计不能按时发放2021年7月工资(每月25日发放上一个月工资前提下,为了稳定员工队伍,用人单位于2021年8月23日征得公司工会同意延期支付工资后,由各部门召开会议向员工解释说明情况。故不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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