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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与年休假冲突吗?

2022-07-28 阅读次数: 971

小刘为某物流公司员工,于2018年1月入职,月工资标准6000元,双方签订有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20年1月,小刘生育一子,并享受产假、哺乳假,当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2021年1月,物流公司与小刘终止劳动合同,未支付其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某物流公司以小刘已享受产假及哺乳假,不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为由,不同意支付其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小刘要求支付2020年未休5天年休假的工资报酬2758元的请求合理吗?

答:请求合理,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该《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本案中,小刘虽于2020年依法享受了产假、哺乳假假期,但上述假期依法不应计入年休假假期。某物流公司与小刘终止劳动合同时,未按照上述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于法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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