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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日起青海省住房公积金政策有新变化

    2018-07-20 阅读次数: 3517

    记者从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获悉,自今年7月1日起,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公安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要求,省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的办理有些新变化。
      
      逐月提取还贷业务新变化
      
      缴存职工首次签订逐月提取还贷业务后,因某种原因终止此项业务,如需再次申请签订逐月提取还贷业务时,应在申请之日前至少12个月内按月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或因贷款逾期处于冻结状态的,如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时,应在申请之日前至少12个月内按月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新变化
      
      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必须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账户封存期间,职工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如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方可提取个人账户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住房公积金贷款新变化
      
      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已使用过两次及两次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无论贷款是否结清,均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进一步严格执行第三套房不予贷款政策,要求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
      
      据了解,此次政策调整侧重于满足缴存职工首套刚需,支持改善需求,所以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和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普通商品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必过于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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