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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最容易触犯劳动法的5种行为!

2018-08-28 阅读次数: 3450

HR的工作,与劳动法律密不可分,自己工作犯错被扣绩效事小,连累公司赔偿事大。

我们一起看看HR工作中经常犯的这5大错误,你是否中枪了呢?

1、用扣留档案等办法制裁员工违约跳槽

败诉指数:★★★★★

传染指数:★★★★★

办理退工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支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并做好人事档案的转移工作。如果员工违约离职,请务必在有效期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2、为了方便辞退员工,继续使用“过期合同”

败诉指数:★★★★★

传染指数:★★★★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实际履行的,可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维持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至于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经济补偿,各地和各部门的规定不同。根据上海劳动仲裁机构的口径:只要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就不承担其他义务,不必经济补偿。

支招:由于仲裁与法院的不同观点,此种情形用人单位应尽量与劳动者协商,最好不要把官司打到法院。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还可在劳动合同上注明:合同期满,当事人未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的,视为同意续延一个月的合同期。

3、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同时约定试用期

败诉指数:★★★★★

传染指数:★★★★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但是当两者重合时,应优先适用试用期的规定。因为在试用期间,劳动者享有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特权,用人单位无权以合同、协议等形式加以限制。至于是否应当赔偿损失,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员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支招:试用期并非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4、把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和工资一起发送

败诉指数:★★★★

传染指数:★★★★

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开始生效。由于限制了劳动者一定时期内的择业权,因此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约定经济补偿。这种经济补偿金应当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给予的,公司在员工每月的工资中增加一笔钱,不应当视作是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支招: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金可在劳动者离职后一次性或分期给予,其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出资培训员工,却拿不出来支付凭证

败诉指数:★★★★

传染指数:★★★★

用人单位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索赔培训费,只限于“出资培训”的范围。具体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委托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培训中心、职业学校代培学生。(二)学历培训。(三)能力培训,如外语等级进修,专业技术职称(晋级)培训,以及劳动技能培训等。(四)出国或异地培训、进修、研修、做访问学者等,其费用包括各种学杂费、往返交通费、置装费和在外期间生活补贴。用人单位需提供的支付凭证,主要指员工培训的学杂费等,一般不包括聘请讲师和添置设备的费用。如公司不能提供支付凭证,员工可拒绝赔偿。

支招:“出资培训”是一种特殊待遇,全体员工都能享受的培训只是企业内训。但是对于含金量较高的内训,其对象也应从严选择,并结合晋升、加薪、福利等因素,综合制定防止跳槽计划。

所以说,劳动法就是HR的基本功,如果基本功没修炼好,HR的职级越高,对公司也就越危险。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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