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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区别

    2021-12-23 阅读次数: 763

    劳务派遣是一种招聘人与使用人相分离的劳动力经营模式。劳务派遣有三方法律关系:

    1)劳务派遣单位;

    2)接受派遣单位,即用工单位;

    3)被派遣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58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是《劳动合同法》中所指的接受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的区别?

    1、含义上的区别

    用工单位是指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连续用工期限。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2、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区别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

    用人单位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是存在劳动关系的。

    3、在履行义务上的区别

    用工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地,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人单位:依法告知劳动者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以及被派遣岗位的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等事项的义务;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财物的义务;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义务;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移交手续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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