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sense of social security
2022-01-25 阅读次数: 715
一、劳务派遣的主体关系
在这种劳动关系中,存在着三个主体: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
二、可劳务派遣的岗位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其中,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三、劳务派遣应签署劳动合同书
劳务派遣,看似是“劳务”,但从法律上而言并非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仍是劳动关系,双方是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劳务派遣的试用期问题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五、对于企业劳务派遣行为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对于派遣公司的考察,作为派遣公司必须确保资质合法才行,而且还要重视派遣公司的实力规模以及风险转移程度,之所以要重视这点是杜绝出现遇到问题派遣公司把自然推得一干二净的情况发生,而且作为派遣公司应该有预防风险的能力才行。
六、在企业劳务派遣服务中自然还应该重视具体派遣人员的情况,这一方面是对派遣企业的人才管理体系的考察,同时也需要对具体派遣人员的情况进行考察,现在很多派遣行为中派遣的员工并不符合用人单位要求,但是依然进行派遣,所以要考察具体的派遣人员才行。
七、还要考察的就是派遣公司的服务情况,比如对于派遣人员的管理以及工资发放和社保缴纳以及用工方面的工作处理能力,好的派遣公司可以在各方面提供服务,同时还要重视派遣公司的口碑才行,派遣行为本身是双赢的行为,因此更应该重视具体派遣人员的情况才行,确保三方达成稳定的合作关系,让企业劳务派遣的质量更好。